.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 2005 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 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 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 表二 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 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 屋顶平台 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 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 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0.5 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 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 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三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 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 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 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 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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