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 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 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 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 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 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 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 FAR2。S2.S1,FAR1,0,2、公式二 FAR2、S3。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 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 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 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 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 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