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 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 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以下简称 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 表二 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 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 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 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 FAR1。0,2,公式二。FAR2、S3 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 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 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 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 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且满足消防 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 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 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 计算规则 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