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 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 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 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 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 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 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 5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FAR1 0.2.公式二、FAR2.S3 S1,FAR1,0 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FAR2 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 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 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 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 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 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