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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 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 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 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 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FAR1 0、2、公式二,FAR2,S3.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 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 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 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 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 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 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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