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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 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 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 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 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0 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 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 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 的 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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