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 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 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 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 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 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 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 0,5。其中,FAR1 核定容积率,FAR2 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在老城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 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 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 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 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