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 12 15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 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 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公式一.FAR2.S2,S1.FAR1,0 2,公式二、FAR2,S3、S1。FAR1。0 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生态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 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 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 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 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