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号.济规政 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 15、第一条。为科学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 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 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 表二 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 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 屋顶平台 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 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 FAR2、S2 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 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 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 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 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 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 四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