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 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 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S2.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0、5。其中 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工业 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 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 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