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 号,济规政 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 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 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 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 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 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 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 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公式一,FAR2,S2。S1、FAR1、0 2,公式二。FAR2 S3,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建设用地面积.S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 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 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第十七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 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 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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