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12,15,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 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 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 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 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 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 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 5平方米。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 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 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公式一。FAR2。S2,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 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工业 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 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 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