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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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