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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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