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DB37/T 4305-2021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DB37/T 4242-2020
  • 山东省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指南 DB37/T 4210-2020
  • 山东省文明殡葬工作指南 DB37/T 4216-2020
  • 烟台市海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DB3706/T 67-2020
  • 山东省防震减灾(地震)科普场馆展品(展项)及布展指南 DB37/T 4185-2020
  • 山东省煤矿在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3-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8部分:工伤保险信息 DB37/T 4221.8-2020
  • 山东省近岸海域空间资源动态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DB37/T 4217-2020
  • 济南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DB3701/T 12-2020
、第四章,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婚 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 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 房源位置。数量 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 申请期限 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第二十六条.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 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第二十八条.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第二十九条,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由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 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第三十二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 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 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 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四条,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 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 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