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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和集体所有土地已征为国有但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住宅房屋建筑造价、房屋重置价格、本市规划区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本市规划区内非住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等,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调整、并定期公布,本条例所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的优惠价 建筑造价优惠价.分别为该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第七十条.县.市,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城市建设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制定实施细则1991年6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199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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