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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 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第六十三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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