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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拒绝 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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