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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 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 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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