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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 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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