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四 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拒绝 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