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 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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