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环境与景观管理4.1,城市绿地及景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4,1。1,沿主要江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区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50米的绿化带 沿一般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4.1。2,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及高压走廊设置街旁绿地和小型游园,街旁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型游园面积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4、1,3.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绿带。其中铁路两侧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两侧不少于30米 高压线走廊下绿化隔离带宽度110KV不少于24米、220KV不少于36米 500KV不少于50米,4。1,4。城市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设置绿化 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分别为,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30米。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20米.城市桥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桥体绿化 美化.4,1,5、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 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 以形成整体感。不得设置防碍交通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多创造庇荫及休闲活动空间。4。1、6.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出入口连接线应控制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带 其中城市景观大道和城市出入口连接线绿化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快速路不少于20米 主干路不少于10米,4,1,7。地面停车场应按林荫式停车场要求建设、公共停车场四周及停车场区域内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化带。4,1,8,城市工程建设中的边坡、护坡、挡土墙应进行绿化。4 2、在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应控制其功能,规模和体量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4.2,1 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禁止配建任何公共服务设施。4.2。2,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公厕 4,2,3.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公厕和管理用房.但是建筑密度应小于6 4、2.4 大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 且建筑密度应小于3,4、3、居住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其面积不少于总绿化面积的30、集中绿地长度不宜少于20米 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宜少于400平方米。4、4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开敞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 4 1。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结合。设置满足其功能和景观要求的设施 植物种植宜以高大乔木为主 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 绿地率不小于65.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25 4,4.2、临宽度50米及以上道路的基地、宜在其范围内靠近主要道路一侧集中设置开敞空间 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5,基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宜小于基地面积的3。且不小于3500平方米 4.4。3.鼓励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空间,4 5,有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周边须设置防护绿地 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5、1。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米的防护绿带、4、5、2,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带,4,5 3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0米的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4 6。建筑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步实施,绿化屋顶应保证一个以上公共出入口.绿化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植物生长需要、底层架空绿化应至少有两个敞开面且层高不小于3、0米 其种植土厚度不应小于0,8米。4 7.城市水体.山体和生态湿地的保护应维护其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并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对其进行保护 严禁侵占.任意填埋,开挖和开发建设.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其自然形态及生态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4、7,1,滨水功能区应按水体.绿地系统和滨水控制区三个层次控制,1。严禁在水域内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项目,2。水域两侧应留出一定纵深的绿地。应布置慢行交通系统,合理安排集中活动场地、营造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3、滨水控制区应根据水域规模确定一定控制范围,该区域内的建设应满足滨水视线 生态环境和景观控制的要求.4。7 2。建设基地内与城市水系连通的水面应保留。其他水面宜保留 并做好生态处理,4,7。3,河洑山。太阳山,德山。花山.白鹤山以及其他山体应做好山体保护规划,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应严格控制 并与山体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4.7,4、城市湿地应划分保护控制区和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科研,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并与湿地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4.8.建。构 筑物景观应结合本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满足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4.8,1。建、构 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空间管制要求和有关规定控制空间形态,形成高低错落。进退有序的空间环境景观 保持城市空间的通透性。4 8.2,主要江河湖水体,区级及以上公园绿地。广场,重要城市节点等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和建筑周边的建筑高度 体量 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4.8,3 居住用地及以居住为主商住用地内的配套商业设施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确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宜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且其临街配套商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1 2、不得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2 3,4 8。4,建筑物临城市景观水系.广场、公园绿地和主次道路的立面景观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外形设计应采用公共建筑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方法,2.阳台在项目建设时统一封闭,空调搁板统一设计,并应作隐蔽处理。防盗网应采用内置式,3,商铺不得采用板式卷闸门.4,除建筑入口雨篷外.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5。建筑屋面设计时应考虑太阳能装置。中央空调冷凝机组等的安装位置,并美化处理,建筑立面上设置的各种管道应隐蔽处理.6.独立设置的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应埋入地下.4,8、5。低.多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全坡顶屋面.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坡顶屋面 4、8。6。基地主出入口建筑不宜采用过街楼的形式,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基地主出入口建筑应独立设置。4,8 7。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围墙.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等不宜设置临街围墙。其他建设项目临街面宜以树木.绿篱,水景。通透栏杆等作为隔离,确需设置临街围墙的、应采用透视围墙。其高度不宜大于1,6米,4,8、8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 符合建筑的消防 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 其设置位置 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所依附的建筑及其他载体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1 建筑物楼顶不宜设置广告及单体字标志 2,高层建筑广告应设置在裙房.3,外立面广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单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4,8,9,城市家具。雕塑 建筑小品.公共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应统一规划,体现城市和地区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征。4、8。10 排水泵站,变 配电所.开关站等建,构,筑物按小品建筑进行设计。并做美化处理。外形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4 9、城市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医院,体育文化场馆,展览馆。交通枢纽。市区级商业中心等,应做室外环境景观专项设计并报批、4、10.城市桥梁、过江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4 11、城市景观照明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 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设项目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4。11,1.建 构。筑物应根据其特点 节能和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控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的干扰和光污染,4。11、2。街道的照明设施应从适应环境.亮度,规模尺寸、颜色及植被的遮蔽等方面进行设计、照明设施应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4.11.3 城市路灯选型应突出城市人文、地理.历史特色、塑造美好的城市形象.营造舒适的城市夜景环境并注重节能技术的利用。4。12.城市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要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合理选定。并符合下列规定.4,12。1 城市建筑色彩应体现本地特色及历史文化内涵、并与城市山水环境相协调 适合地方气候特征、4.12、2,街区色彩应结合环境、城市功能的不同.采取分区域控制引导,滨水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应以景观特征为基准来引导建筑色彩。4.12,3,同一组建、构,筑物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宜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4 12。4、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应以,CBBC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为标准。在报建资料中附带外墙装饰样品或色卡 建设单位应制作样板墙.经规划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4、13,在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采用城市三维仿真等技术进行景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