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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四区和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云龙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安置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被拆迁房屋并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第四条,以乡.镇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预留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一般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预留10,1亩以下、含1亩,的预留15,预留地应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依法报批、征用后可转为国有出让地.其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 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征拆相关文书 所在村 居委会,出具身份证明 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审定.第六条。安置房按安置人口每人4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基本户型应与人均4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多数人意见,适当调整,安置人口两人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两套安置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可用于出租,但总面积不得突破按安置人口计算的面积之和,安置房屋面积大于每人45平方米安置标准的部分 应按市场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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