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制责任第二十九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