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的活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各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准审批和日常管理、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属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交由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四。受纳垃圾的种类,施工单位应当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施工中工地环境优美、出入道路卫生洁净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卫生保证协议 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第二十三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 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 运输路线及时间,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需要用场外建设工地的弃土回填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所属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审查核准,取得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许可证。方可处置.各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统一安排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