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总投资为24万元,站、土建,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县,市.区 配套资金解决,新化县建设项目由中央补助20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4万元,冷水江市 双峰县建设项目由中央补助16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县、市.财政补助2万元.娄星区、涟源市,娄底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由中央补助12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区。市 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各地要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捐助或投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严禁通过集资。收费、摊派.举债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总投资为24万元,站 土建、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县.市.区 配套资金解决,有社会资金投入的站。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按照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有效降低建设成本,第十六条,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县 市.区 财政专户.集中支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在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同时 应建立健全机构.充实编制和人员、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建设资金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分两次拨付,对不按规划实施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对完不成计划进度的项目。不予拨付后期资金 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但不具备相应开工条件的乡镇,要采取坚决措施,由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暂时收回资金,第十八条,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有关规定拨付 市本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示范性文化站予以奖励、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 市.区,财政、文化部门确定拨付、市.县,市。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建设进度,质量提出拨付意见,拨付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专户,第十九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文化站建设的直接费用.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