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八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要严格按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实施 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功能上主要包括下列使用部分、开展小型演出.电影放映。文艺排练 游艺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厅、用于图书 报刊借阅的图书报刊阅览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知识培训的培训教室.用于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工作人员管理用房以及适当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第九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全市乡镇覆盖人口数和建设文化强市的需要,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建设规模.第十条、馆舍以单体独立建筑为主,独门出入.不得设置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不得与政府同院、同门出入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选址应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方便群众参加文体活动.第十二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应尽量使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三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设计要选用省文化厅提供的建设方案和统一标识、在保障面积不减 功能不变的情况下 可对建设方案作适当修改、以突出地方特色 修改幅度大.影响面积和功能的.须经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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