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适当补助 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三 各县.市。区 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 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且县.市 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四、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 的办法 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县、市,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 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第十二条、县、市.区 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 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各县 市、区 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同时 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 市、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第十五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