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二、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三,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 且县,市 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四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五 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县、市。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 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 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第十二条,县,市.区,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各县.市,区 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同时 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 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 市 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