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 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 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二.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三、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 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且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 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 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 四。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县,市.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 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第十二条.县 市。区,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同时 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 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按照 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