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县 市,区。为主体 国省市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二,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 三 各县 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且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四,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 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 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县,市,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 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 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 第十二条.县 市、区 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 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同时.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市 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第十五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 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