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多方筹措 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二 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三、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且县、市 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四.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县,市 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 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 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第十二条,县 市,区。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 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同时,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第十五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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