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 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二.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三。各县。市、区 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且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 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四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 县 市、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 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第十二条.县,市.区.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 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同时.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 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 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按照,专款专用 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 审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