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 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县 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 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第二十一条,县 市 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 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 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 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