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 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县。市、区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 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 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 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 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 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