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 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县 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 整理 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 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 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 以奖代补、的原则 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 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