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 第二十一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 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 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 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 市 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