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 整理 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第二十一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 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