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 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第二十一条 县 市 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 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 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 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