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 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 县、市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 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 村委负责,村民自养 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