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 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 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