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 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县。市 区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 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 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 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 落实货源地禁超 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