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养机制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二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 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 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二十四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 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