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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养交接第二十九条,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项目.其养护由项目法人负责,属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协议委托市公路局代养 不属于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养责任单位,采取BT和BOT方式建设的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养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也可有偿协议委托市公路局管养。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原管养单位管养,采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其经营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管养.第三十一条,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后,改线地段弃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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