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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养交接第二十九条。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项目,其养护由项目法人负责 属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协议委托市公路局代养,不属于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养责任单位、采取BT和BOT方式建设的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养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也可有偿协议委托市公路局管养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原管养单位管养,采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其经营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管养、第三十一条,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后,改线地段弃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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