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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养交接第二十九条。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项目,其养护由项目法人负责、属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协议委托市公路局代养,不属于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养责任单位、采取BT和BOT方式建设的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养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也可有偿协议委托市公路局管养.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原管养单位管养,采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其经营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管养,第三十一条、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后。改线地段弃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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