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跨县 市.区,境国省道建设项目和跨县、市、区,境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矛盾难以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指令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也可以BOT方式招标确定项目业主,由市直部门担任业主的、相关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 矛盾调处和配套资金筹措。省交通运输厅明确按养护工程实施的项目不列入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三条、负责实施、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公司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投资,廉政等负责,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 财务。管理人员.其人员组成.资格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干线办备案 第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项目法人必须到市交通质监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到市交通质监部门办理试验室备案手续 未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试验室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做好道路畅通工作,必要时。可邀。聘、请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协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