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 负责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 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 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 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 市,区 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 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