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 负责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 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 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 市,区 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六 有违反国家和省 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 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 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 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