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 负责 由县,市,区 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 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 由项目所在县 市 区,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 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 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