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 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 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 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 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三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