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 负责、由县 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 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 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 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 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 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 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