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 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 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 区,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 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 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 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 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 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