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 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 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 市 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