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 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 市、区、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 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 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 被截留,挤占 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