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 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 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 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 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 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 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 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 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