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 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 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 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 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 市、区。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