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及管理第十九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 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 区 负责自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 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三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