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且勘察设计资质符合项目招标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第二十条,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来我市参加勘察,设计投标、必须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以及我市两型社会绿色建设标准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 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报价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投标人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进行勘察设计报价、超出该范围的应视为恶性竞争、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项目名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帐户,负责代收 代退以及保管 保密工作。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7本以上为副本、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勘察设计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开标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