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 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 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 特 大交通、生产 责任事故的,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 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 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建委依法处罚、一,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二.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 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二十七条,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