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 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 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 持证通行。生产场 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