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 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 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 责任事故、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 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 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 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 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三 变更名称或地址。四 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