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 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 无较。重,大交通,生产 责任事故。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 上缴税,费。月 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 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 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 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