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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 排放符合要求 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 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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