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 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 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 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三 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 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 扬尘治理 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 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