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 无较。重。大交通 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 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 站 扬尘治理 排放符合要求 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