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 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 责任事故 三 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 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 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 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或地址,四 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