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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 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 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 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 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 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 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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