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 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 无较,重 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 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 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 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 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