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第十七条.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生产.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内容包括、一 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文明营运保证体系.三.混凝土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四。工程项目施工实体质量,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情况、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 含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负责,第十九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