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市 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 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三 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四 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 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 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 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当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八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 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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