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植树 栽花 种草成绩突出的,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期满不完成的 处绿化建设费的50,罚款,并由园林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 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清除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 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第三十条,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部门按树木价值十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对管护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和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