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三,保护绿地 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期满不完成的。处绿化建设费的50、罚款,并由园林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清除.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 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第三十条、损伤古树名木的 由园林行政部门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部门按树木价值十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 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管护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和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