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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植树.栽花 种草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 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期满不完成的,处绿化建设费的50。罚款、并由园林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清除,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损坏草坪,花坛 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部门按树木价值十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对管护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和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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