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植树 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期满不完成的,处绿化建设费的50、罚款,并由园林行政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清除.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部门按树木价值十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管护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和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