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 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 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 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 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 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 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 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