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 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 次干道不低于10.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 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 市花的栽培 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 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 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