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 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