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 次干道不低于10,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 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 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 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 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