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 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 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主干道不低于25 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 工厂 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 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 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