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 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 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