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 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 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 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 市花的栽培 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 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 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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