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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六条。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 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 由用地单位管理,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 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生产作业,堆物堆料,设置营业摊位.停放车辆.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公园应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 设施完好 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应合格布局 不得损害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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