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六条.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 由权属单位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生产作业.堆物堆料,设置营业摊位.停放车辆.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 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公园应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 服务网点应合格布局 不得损害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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