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推广和应用,第七条.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 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加强对废弃资源的利用,本单位利用不了或者暂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利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工业废渣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禁止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 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质量检测 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城区和近郊区建制镇驻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粘土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