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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建筑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和建筑节能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河沙 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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