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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拒不交还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逾期仍不交还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三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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