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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拒不交还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逾期仍不交还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 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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