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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储备资金.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二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 收购 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以及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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