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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备范围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一.依法无偿收回 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三、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八,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二 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四 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五 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四 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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