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范围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八。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二,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四 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一条.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一 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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