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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备范围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三 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八,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 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一条.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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