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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备范围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二 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三.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五 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一条。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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