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权属管理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也可登记为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 设区市或县 市,可结合实际,坚持与准入脱钩和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在保障对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字样、并注明政府及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如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出让的.按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政府优先回购、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 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向当地政府上交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含开发区 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开发区,园区,或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 园区.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应产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确定其权属、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 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所占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