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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 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统一租金标准,按不同保障对象分档予以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标准 补贴办法经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申请减免。也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维修养护部分 由市州 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在确保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经设区市或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 廉租住房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 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第二十九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廉租住房的,经设区市或县.市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设区市或县,市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 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应当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一,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拒不腾退的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四条 出租,出售和承租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 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 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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