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7.25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 运营.使用 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条 省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 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