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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来源为。一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政府分成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出租车道路经营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六,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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