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来源为。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三,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政府分成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出租车道路经营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六,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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