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购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 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五。工程技术资料.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第十八条、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 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一 资产回购申请报告,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三 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 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