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非法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未经市城乡规划局放线,验线 核准进行建设的.六、其它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四条,咸宁经济开发区。梓山湖,贺胜,新城、旅游新城管理委员会和咸安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须加强对辖区内个人住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的日常监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监管责任,一,未经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个人住宅土地申请或收费的,二。出现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相关部门未及时制止.甚至隐瞒的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红线图及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若出现因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超建筑高度等规定指标 造成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和周边邻里严重矛盾纠纷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建议有关部门申请对设计单位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局、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对个人住宅建设已申请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而出现严重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单位责任人监管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批前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个人住宅批后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个人住宅违法用地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个人住宅的建设,施工人员及小区建设业主单位 应当配合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对阻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规划许可手续。市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登记申请,市房管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村.居 民依法取得的有关城乡规划。土地 建设施工.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住宅建设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原许可发证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其行为 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条.任何个人不得借危房改造 村民,一户一基。拆迁安置建设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区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 房产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监管查处不力 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