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所确定的674平方公里。含主城,新城、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宅建设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 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前的控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查处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监管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建筑施工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 咸宁经济开发区、梓山湖、贺胜,新城.旅游新城管理委员会和咸安区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协助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