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 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 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 供电 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 六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 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 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 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 含各类新城,园区 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 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 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 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 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 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 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 一 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