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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 三 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 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 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 四 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 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 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 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 二 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 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 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村、居 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 民资格进行审核 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 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 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 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 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 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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