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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 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 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 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 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 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 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 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 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 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 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 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 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 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 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 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 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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