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 排水、防灾 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 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 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 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 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 三 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 居 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 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 组出具证明 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 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 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 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 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 出租 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 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