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 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 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 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 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 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 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 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 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 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 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 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 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 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 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