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 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 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 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 供电。供水 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 办理土地使用 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 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 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 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 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 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 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村民 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 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 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 一户一基 个人住宅建设。三 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 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 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 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 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