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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四线,控制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 村。民 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 含自然村镇 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 防灾 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 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 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 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 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 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 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 民拆迁户。三 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 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 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 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 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 农民新村 社区,进行村民 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 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 三 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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