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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四线、控制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 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 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 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 居 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 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 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 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 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 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 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 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 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 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 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 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 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 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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