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 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 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 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 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 办理土地使用 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 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 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 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 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 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 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 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