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 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 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 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要求、六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 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 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 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 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 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 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 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 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 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 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 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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