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分配与使用管理第四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合理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分配 第四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分配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按照轮候顺序.公开摇号的方式配租、配售。第四十五条。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获准登记的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市房产局应当综合考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 制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 按得分高低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申请人获准登记的年度时间为序 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租对象和选房顺序、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享受补贴的保障对象自行承租适当的住房 第四十七条。获准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 由市城投公司与其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情况向社会公开,获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楼层 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保障对象 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四十八条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自愿选择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市房产局核准。其轮候顺序以申请人原获准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登记的时间确定,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已购.租公有住房的、在退出购、租的公有住房前不得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合同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第五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自行装修的,退租时不予补偿,第五十一条、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出,FS。PAGE.售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五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市房产局审核.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购买所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综合考虑其建设成本.营运管理费用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