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退出管理第五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 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一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 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房产局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 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 转租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九,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六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 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市房产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