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退出管理第五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市房产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一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 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六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房产局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伪造 提供虚假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 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八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九 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六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市房产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