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退出管理第五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 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市房产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一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 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六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房产局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 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四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九,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六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市房产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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