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退出管理第五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 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一条 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六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房产局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九.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六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市房产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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