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出让收支与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 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招商项目落地情况、开发区整体开发进程等编制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报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第十五条,土地收入构成,一、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总成交价款 二.变更补缴价款收入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征地成本费用.四。其他土地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向土地受让方加收的滞纳金收入,第十六条。州经济开发区所有土地收入委托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收入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恩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的期限上解到恩施市国库、第十七条,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与恩施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定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土地收入的清算,一.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土地收储中心要对土地出让进行.宗地核算 并建立台账,明细记录每宗地的成交价,应收金额。出让面积 资金缴纳时间、欠缴金额等,加强对账沟通。二、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根据土地宗地出让情况,及时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核算土地收购成本,按宗地填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 以下简称,结算单 并附相关依据报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第十九条。土地出让金的拨付程序.一、土地征收储备成本的拨付.宗地出让后 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共同核定宗地成本。由州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报恩施市政府审批后 恩施市财政局将成本资金拨付到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 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将拨回的成本资金拨付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账户.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拨付.州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留恩施市 90、拨州经济开发区 恩施市财政局将属于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净收益部分直接拨付到州开发区财政局国库账户、第二十条,土地收入的支出范围 一,宗地成本支出。指经共同审核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 应拨付的土地征收储备成本、二,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开发资金 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被征地农户还建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涉及州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四、其他支出,包括用于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教育事业发展支出,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财务费用支出 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第二十一条,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除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资金外.原则上安排给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条,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应控制在年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指标以内,由州经济开发区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