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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一,财政部门从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州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征收储备的资金,三、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募集的征收储备资金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其他资金,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孳息。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二,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各项补偿费以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三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包括价格补偿和拆迁补偿,四 征地及安置小区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平整费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五.土地征收工作经费 指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料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业务费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六,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等方面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七。应交税金 指政府收储土地时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八,征地报批费。指征用土地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调查费,管理费等.九.中介机构服务费、指在收购储备土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土地评估。测绘、规划设计等工作而应支付的费用,十、土地整理费、指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所发生的场地平整.打桩定界或围墙筑院等费用.十一,征地误差费,指向农民征地的实际面积与土地实际利用面积的差异 导致财务上发生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与库存利用成本的差额,即按宗地核算入库与出库的差异,十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应支付的利息。十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费用,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 金额相符,所有资金调度采取事先计划,一事一议.部门报告。领导审批.由州经济开发区转账预付.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一、支付土地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开发整理费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据实调查摸底 将所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预付给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土地收储中心审批后、支付到有关街道办事处财经所、财经所以打卡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二、支付土地报批费用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州经济开发区领导审批后、凭缴费通知将应付资金拨给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再支付给收款单位.三,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按照恩施市统一标准,直接拨付到相关街道办事处财经所 四.支付土地征收储备其他费用时,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或协议标准.从州经济开发区拨入的预付征地资金中支付给相关收款人。第八条。交由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其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由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土地整理开发费计入储备土地成本。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管理。并实行财务专账核算。第十条,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配合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搞好宗地成本结算,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支出归集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资产存量登记台账和卡片,实行资金与实物相一致的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第十二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发生变动 应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及财政局要办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决算报表,并提供详细宗地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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