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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惩.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揭发.对及时进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10。300元的奖励。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 十七 十八,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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