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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八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六,处理场、厂 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 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第十八条。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 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并做到日产日清、第二十条.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第二十一条.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第二十二条、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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