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清扫、收集 运输 处理管理.第二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区工作办公室 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推行袋装化.压缩式收集和运输.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 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污水流溢,确保环境卫生各项工作符合文明工地的要求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档。临时厕所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从事车辆运营、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报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第三十一条.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协调安排.第三十二条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 应当将城市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 厂 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三条。科研机构,医院 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城市垃圾或进入垃圾处理场,科研机构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安排专用车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四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第三十五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第三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第三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 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