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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确定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经储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一。全市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可利用存量土地,二 被依法收回的荒芜 闲置土地 三 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委会后剩余的土地,六,单位因搬迁,解散 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拔国有土地,七,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八。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九,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十一 市人民政府统一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 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十三,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十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五,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改变原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十六.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第十二条、实行规划控制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征收审批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第十三条、对规划控制储备的土地、有关单位不得办理集体企业留用地.宅基地和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一、确定收购对象、对确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拟实施收购的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与有关权益人协商确定收购意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必要时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交易活动。回购土地使用权.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 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 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及附着物权属证明,四 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五、费用测算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确定与收购土地相同价值的地块 六。方案报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和收购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七 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 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 九.权属变更 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资源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十 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然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签定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由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规划要求 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为准。三。以转用或征收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进行收购,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国家 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补偿安置,六 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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