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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建设利用土地总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是指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机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市场机制收购,置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或受政府委托依法收回 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收购储备计划的城市建设用地采取统一储备和前期开发.并按法定程序向市场统一提供土地的行为。第四条.鄂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 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 代表市政府垄断土地储备市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重大事项.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土地储备中心,第六条.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 城建投资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储备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第七条、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市城市规划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房地产管理和土地储备相关信息,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 增值。第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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