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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第四十八条。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满足自身需要后的住房房源,可以由其申请.纳入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通过产权共有。财政贴息。长期租赁 收购等发展方式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第四十九条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第五十条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质量,建设标准.套型结构.设施条件等。应当符合住建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住房房源,申请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由房源产权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应当在租赁协议期满前一年提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企业等社会力量住房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后、按本办法第三,四 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五十二条。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在归还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后、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偿还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赎回政府所占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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