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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七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一 廉租住房、腾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二 政府直接投资或以配建方式建设的住房.三 政府出资通过市场收购,回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四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第八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安排的资金,二.本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剩余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住房保障的部分,五 政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 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定期审计.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满足建筑日照,通风,采光。安全等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建筑强度 并同步做好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高层住宅单套控制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 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特殊专业人才,下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放宽至9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节水。节材 集约用地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房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设,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十五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规划要求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拟定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项目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套型面积及比例.建设标准,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发改、住建,规划。房产 财政等部门应作为联验单位参加综合验收,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配建合同约定移交政府 产权登记到房产管理部门名下。按国有直管房产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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