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城市新就业职工。三、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四.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五,因政府重点工程拆迁,农村危旧房改造而无房居住的农村居民.六,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困难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1人户家庭月收入低于1500元 2人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就业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月收入低于1700元、在本地无住房,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本市无住房。月收入低于17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其所在用人单位兴建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先行申请所在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因政府重点工程拆迁。城中村改造,农村新社区建设或其他城乡建设原因不得进行居,村,民危旧房自建,但住房困难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房源由原住所地街办。乡,镇。提供 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济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可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申请人提出申请。二.基层民政机构或基层社会组织调查.公示 三 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复核,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审批.五、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民政低保救助站,工作单位或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注明申请意向地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由市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情况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1。属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 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2。属新就业职工的、提供本人大中专院校或职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和市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地无住房证明,3.属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五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本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市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地无住房证明、4 属农村居民的,提供拆迁协议或危旧房改造证明 镇 乡.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第二处住房证明.5,属政府引进人才的,按工作单位不同性质 提供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或经信部门出具的证明,6.属全国、省部级劳模的 提供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部级产业总工会或省总工会出具的关于劳模认定的证明,7,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由国家民政部门出具的全国英模证书,明 8,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提供由市民政或公务员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立功受奖证书.明.9。属农村.含农村居民身份的外来务工人员,放弃再生育独女户的,提供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第二十条 民政低保救助站.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 予以受理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民政低保救助站、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复核 市 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在5日内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采取资料审查和入户抽查等方式,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 房地产网站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申请对象再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各区.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将辖区登记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经登记确认后进入轮候程序。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主动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轮候、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轮候制度,采取直接安排或定向配租的方式,第二十五条,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配租廉租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改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能再行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有现房和他处房屋的、相加计算。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第二十七条,以下房屋在认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时应计算在内 一 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二。现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受赠住房,继承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购房,含标准价。成本价购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两改形式购房等,三,已拆迁的私房或公房按实际补偿的标准认定、包括货币和住房,以下房屋在认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时可不计算在内,一.租住的私有房屋 二,借住亲友、不含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房屋 三。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四,住违章搭建的临时房屋.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保障人口按户口簿登记人口数计算、因无房。户口暂落在集体户口或亲友处的申请家庭、以其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为单元 视为单独一户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口可计算为保障人口,一,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内的、二。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原户口在同一户籍内的,三。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农村。含农村居民身份的外来务工人员,放弃再生育的独女户,其未成年人口按两人计算,下列人口不计算为保障人口,一。亲友未成年的孩子暂时挂靠户口以及其他空挂户口、二 临时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第三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济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等指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地点、户型、套数及租金标准、供申请对象选择申请.